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30日 04:11 点击:[57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 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11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公务出差公务接待管理的意见》(川经信办〔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接待对象包括:

(一)来校调研、检查、评估、验收、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

(二)参加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嘉宾;受邀到我院讲学或对专项工作指导的专家;

(三)合作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兄弟学校等)的来访人员;

(四)各地市的来访人员等。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有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函是指上级文件、会议通知、邀请函或访问函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严格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管理,办理《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单》(附件2)报院长审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

第六条统筹对口接待制度。学院办公室统筹管理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凡因上级机关领导来院指导工作,其他兄弟院校校级领导带队来院参观考察,院士、国内重要知名人士受邀来访,按院级接待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来院的人员由院办委托学院对口部门(单位)负责接待,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章接待标准

第七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受学院邀请人员的住宿按学院人员出差对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八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人;超过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标准为厅级及以上130元/人,其他接待对象110元/人;以上标准为上限,含酒水。可以安排桌餐、自助餐或盒饭,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食堂;确因工作需要,本着节俭、就近、便于工作的原则,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也可安排在适当的酒店。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章经费报销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一条 按照一事一审批、一事一结算的原则及时报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须在5 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件3)。

第十二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发票)和三单:公函、接待审批单及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公务接待费经审核同意,可用现金支付并详细说明接待情况。“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一)其他与《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纪检监察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内容包括: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学院按规定公开年度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作为目标考核和干部考核的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