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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2020年11月30日 04:11 点击:[33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院的职能作用,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质量和效能,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教代会审查立案,由相关责任部门承接答复、办理落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代表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作为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提案征集整理、指导完善、审查立案、移送办理、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工会,由院工会具体负责职工代表提案的有关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人数设为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院工会根据需要,提出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的具体方案。

(二)由教代会代表团协商推荐委员会成员人选名单。

(三)经教代会表决通过,确定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

(四)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民主推选产生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和整理

第六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由1名教职工代表作为提案人、2名或2名以上教职工代表作为附议人提出提案。

(二)由2名或2名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名作为提案人提出提案。

(三)由教职工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

第七条  提案的主要内容是学院管理、改革改制、内部收入分配、安全卫生、生活福利待遇、教职工教育培训等职工普遍关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并需教代会立案处理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提案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本办法第七条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建言献策。

(二)提案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应真实客观,符合学院的实际情况。

(三)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

(四)提案中提出的措施建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院政策规定,且具有可操作性。

(五)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案名、案由分析和措施建议等要素完备。

(六)提案须按照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和发放的提案征集表进行撰写和提交。

(七)教职工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的,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须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教职工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的,由教职工代表团长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

第九条  提案的征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至少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统一制发提案征集表,提出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二)教职工代表在充分听取和收集所在选举部门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提炼和综合分析,撰写提案征集表,由教职工代表团统一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的,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全体教职工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同意后,撰写提案征集表,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和整理,不得遗漏。

对提案要素不完整、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相同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遵循严谨规范、内容具体、同类合并、保持原意的原则,及时指导、帮助和协调相关提案人、附议人或教职工代表团进行归纳、完善和合并,提高提案的质量。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负责的开展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原则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中明确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提案应予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立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对征集到的提案,逐件进行讨论和审查,提出提案是否立案的初步意见。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是否立案的初步意见,分别与相关责任部门沟通协商。对有异议的提案,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和审查后,方可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形成提案审查报告。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作提案审查报告,对征集到的所有提案分别做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说明,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代会后15个工作日内,分送学院行政相关领导、相关承办部门进行办理落实。对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向提案人、附议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进行解释说明,并退还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落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审查立案的提案,分送行政相关领导,确定相关承办部门。

(二)承办部门就提案提出办理落实意见,明确承办人、办理时限和落实措施。

(四)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后,应及时向提案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反馈办理落实工作情况,在提案表中填写承办结果,并将提案征集表及时送达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做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意见,并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上签字确认。提案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在被告知后7日内不予以签字确认的,则视为满意。

(五)提案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可以进行结案处理。提案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对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向提案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说明情况,经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继续落实或取消的建议,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提案办理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落实工作台账,及时将督促检查情况反馈行政,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通报各件提案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梳理、汇总和掌握每件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形成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全面收集整理教代会表提案征集表以及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的有关支撑性、依据性、成果性材料,实行专卷管理,建立健全提案工作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