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正文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02日 03:12 点击:[12260]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川信职院学2020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军事训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20173号)、《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191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军训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军训的目的、意义及指导思想

第一条  学生军训目的。

通过军训,提高大学生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责任感,激发大学生的爱国热情,帮助大学生树立“热爱祖国、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思想,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发扬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掌握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为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人才,训练后备兵源、培养预备役军官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条  学生军训意义。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以下简称军训)和军事理论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军事训练是培养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四有”人才和增强国防后备力量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是学生在校期间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是培养政治合格、专业过硬、体魄强健、素质优良的新一代大学生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学生军训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关于军队建设的论述、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继承和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学习我军“三大条令”,体验军人生活,提高军事素质,注重思想作风教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使学生养成遵守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举止文明的好风尚。

第二章  学生军训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  纪律规定。

(一)军训期间,学生要按预备役军人的标准和要求接受军事化管理,虚心学习部队的好思想、好传统、好作风,积极开展讲纪律、讲团结、讲文明、讲风格活动。

(二)军训期间,严格按照部队要求和规定对参训学生进行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教育,使参训学生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令行禁止、雷厉风行。

(三)军训期间,学院成立学生军训检查组,对参训学生的日常行为和礼节、军容军纪以及宿舍内务等内容进行检查,对不遵守纪律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管理、教育或严重违反纪律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条  军容风纪规定。

(一)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操课和大型集会时,必须着军训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着军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三)参加集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四)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酗酒和打架斗殴。

(五)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学生要当场纠正,违纪学生要立即改正,不得无理取闹。对严重违反军容风纪及不服从管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严格遵守训练场纪律。在训练场上,口令就是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顶撞教官、领导;不得无故旷课、小病大作、无病呻吟、随意到医务室索要病假条。

(七)军训期间,家长、朋友、亲戚不应到训练场探望。

(八)凡在集中军训期间的各种集体活动和集会必须在军训团批准后进行;参训学生不得私自组织各种集体活动和集会(如生日聚会、舞会、沙龙等)。

(九)在室内,有来访者时要自行起立,有礼貌地问答。

第三章  学生军训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军事课由《军事理论》《军事技能》两部分组成,纳入学院人才培养体系,列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军事技能训练时间 23 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 14 112 学时,计2学分。军事理论教学时数 36 学时,记 2 学分。军事课由武装部牵头负责,军事技能训练会同承训部队实施,军事理论教学会同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实施。

第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内容。

(一)军训大纲规定的训练任务;

(二)学生宿舍内务整理;

(三)学生队列训练、战术训练;

(四)消防演练、应急演练、战地救护;

(五)军体拳、擒敌拳、匕首操等科目训练;

(六)有条件情况下组织优秀学员轻武器射击;

(七)爱国主义歌曲;

(八)学生安全教育、文明纪律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

第八条  军事理论课内容。

(一)中国国防(必修教学内容:国防概述、国防法规、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国防动员。理论教学10学时);

(二)国家安全(必修教学内容:国家安全形势、国际战略形势,选修教学内容:国家安全概述。理论教学8学时);

(三) 军事思想(必修教学内容:中国古代军事思想、当代中国军事思想,选修教学内容:军事思想概述、外国军事思想。理论教学6学时);

(四)现代战争(必修教学内容:新军事革命信息化战争,选修教学内容:战争概述、机械化战争。理论教学6学时);

(五)信息化装备(必修教学内容:信息化作战平台,选修教学内容:信息化装备概述、综合电子信息系统、信息化杀伤武器。理论教学6学时)。

第四章  考核与请销假

第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军事技能训练,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各项所占分数为:出勤纪律20分、队列队型战术科目50分、内务30分。

1. 出勤纪律考核

学生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出勤1分。

学生因病需请病假,须出具本人的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系党总支书记批准、并报学院武装部备案。学生请病假,每次扣出勤分0.5分;请病假累计超过总训练学时的1/3,须补训。

学生因事请假每次扣出勤1分;请事假累计超过总训练学时1/3,须补训。

学生违反第五条军容风纪规定,每发现一次扣纪律分5分。

2. 队列队形考核

能坚持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规定内容30分,动作规范10分,听从口令10分。

3. 内务考核

个人与宿舍内务考核。按学院《学生寝室“7S”管理实施方案》进行。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记“0”分,随下一级新生重修。

1.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总课时的1/3

2. 有夜不归宿、酗酒、打架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训。

1. 学生本人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正常训练,有本人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院医务室审核,经学院武装部批准的(但必须参加跟训);

2. 学生本人患有疾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院医务室审核,经学院武装部批准的;

3. 因需要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组织的大型文艺、体育比赛等其他活动,不能同步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经学院武装部批准的。

(四)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随下一年级学生军训时进行重修。

1. 军事训练成绩未达标者;

2. 累计请假超过5天者;

3. 受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4. 新生入学因报到晚,没有正常训练者;

5. 因病、因事休学者;

6. 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武装部批准的。

第九条 请假、销假制度

(一)军训期间,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修请假者,须逐级请示、批假。

(二)学生请假,必修出具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由辅导员初审签字,系党总支书记审批,报学院武装部备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的,以每天旷课8学时计算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三)请假的学生必须按时归队并逐级销假。因特殊情况必须续假者,须经学院武装部批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军训安全规定

(一)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安全责任制。军训负责干部、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军训期间的安全工作,军训期间辅导员全程跟训。每个训练科目都要做到开始有要求,中间有检查,结束有讲评,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军训开始对所有参训大学生进行调查摸底,对不适合军训的学生进行妥善安排。

(二)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三)严格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训练和集体活动。

(四)训练要循序渐进,注重科学性,使学生尽快渡过适应期,尽量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五)军训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

(六)加强医疗保健和疾病防治工作,搞好室内、外卫生,病员要及时请医生诊治。医务人员要做好防暑防寒、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流行。

(七)要爱护公共物品和设施,公共物品和设施要有专人保管(负责);对个人的贵重物品和钱财要保管好,防止发生丢失现象。

(八)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对事故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成绩管理

军事训练成绩按照军事技能训练及军事理论课成绩分别考评,其中军事技能训练成绩由承训教官评定,军事理论课成绩以考试成绩为准。军事技能成绩由大学生军训教研室负责统计,转交学生所在系备案,并由辅导员录入教务系统。

第七章  总结表彰

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认真参加军训,对表现好的连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并记入个人档案。表彰产生办法经各连推荐,连教官和指导员审核同意,报军训领导小组批准后大会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一)军训优秀个人表彰名额为每个军训连4名;

(二)军训先进集体表彰名额由学院武装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武装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