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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2020年12月02日 03:12 点击:[16184]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7年修订)

川信职院学2017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教育厅反馈意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除特别指出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给予学生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6个月,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期限到期,按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毕业时间在处分期限内的学生,满足其它毕业条件的,以毕业时间为截止期限。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内。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据《精神卫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减轻一级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识态度好的。

(五)其他可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辱骂等。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五)在涉外活动或学院重大活动中违纪。

(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七)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除接受相应的处分外,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各种评奖、评优和接受资助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和享受助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助学金。

(二)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期间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情节严重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损坏和破坏公物、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

(五)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书和证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并造成人身伤害的,承担医疗、医药费和其他连带费用。

(七)因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在就业、应征入伍、报考专升本、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

(八)对其他本规定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以参照相似条款附加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处分的事实依据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虽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或者警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2. 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 将枪支(含仿真枪)、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院,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2. 在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暗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第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者参与策划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殴打他人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聚众打架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加重一级处分。

(二)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偷拍、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凡是因此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

2. 未经批准,对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的。

(四)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院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给国家、学院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各类体育竞赛中违反竞技体育公平性,或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以下学时或不假离校达以下天数者: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下或不假离校1天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59学时或不假离校8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或不假离校连续2周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未经教师许可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1. 喧哗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2. 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 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 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者在宿舍内留校外人员过夜,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私拉电线或者使用违章电器的:

1)对使用违章电器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2)对私拉乱接电线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3)对包庇者按违纪行为对应处分种类同等处理。

4)在公寓内多次违反本规定,加重一级处理。

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明火,吸烟等导致火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章电器认定范围: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火锅、电炉、电热毯、电取暖器、电热锅、电茶壶、电熨斗等;无 3C 认证电器产品;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1 000 W以下吹风机除外);其他危害公寓公共安全、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电器设备。

4. 宿舍熄灯后学生无故晚归者(每天23点后为晚归),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多次违反的,按处分等级逐级增加。旷寝者,第一次旷寝给予记过处分,多次违反的,按处分等级逐级增加。

5.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6. 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社团协会管理规定的,有下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未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

2. 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

3. 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

(五)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 妨碍学院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 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 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7. 私自毁坏学院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 翻越校区围墙、翻越宿舍窗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 私自下河(下湖、下江、下塘)游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有其他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1. 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 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造成不良影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使用学院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者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 严禁学生以节假日、老乡会或同学生日聚会等任何理由酗酒,对违反规定的个人酗酒或组织同学、老乡聚会酗酒所引发的安全事故由本人和组织者承担责任。严禁学生携带酒类进入校园。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教学班、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外以活动为由聚餐酗酒,引发事故追究组织者责任。学生毕业聚餐,系(部)党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专业导师)必须在场,严格控制学生饮酒量,餐后负责组织学生安全回校。

对于违反规定酗酒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于酒后寻衅滋事、违法乱纪,有打砸破坏校园公物行为,严重扰乱校园治安的,交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学生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对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教师或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因吸烟而引起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害学院声誉的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 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院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2. 擅自以院、系(部)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擅自以院、系(部)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有其他损害学院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或者非法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不尊重学院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

2. 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3. 传看、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资料的。

4. 参与非法传销,不听劝阻的。

5.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的。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安全、消防等法规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由保卫处负责牵头调查。

(二)学生违反教学秩序、学籍管理、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牵头调查。

(三)学生日常行为违纪,由各系(部)负责调查。

(四)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交学生违纪材料到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违纪涉及不同系(部)的调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协调。

(六)其他跨校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保卫处代表学院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调查。

(七)学生违纪后,所在系(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将陈述事实写成书面材料,并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并归档。

(八)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7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单位或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部),所在系(部)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向拟处分学生发放《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违纪学生有权选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下达处分决定之前,由系(部)或学生工作部听取选择陈述和申辩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听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听取)。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处分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权利要求系(部)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

(三)处分在记过以下者,由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出具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办公室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四)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在有旁人作证的情况下,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按照《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相关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的学生限3日之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由所在系(部)代为办理;逾期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