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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0年11月30日 03:11 点击:[2361]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集中领导与民主管理相结合,体现学院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办好学院,加快学院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院民主建设的基础,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四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师资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院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奖惩办法等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和管理条例、奖金分配办法、福利费的分配、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提出批评、表扬和质询。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通报院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然后由院工会或以代表组(或基层工会)为单位组织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教代会对领导干部的批评和表扬,由院工会或主席团成员负责向有关方面转达;对工作的质询,经主席团同意后,可召开座谈会或对话会,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负责解答。

第八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院长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和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方充分协商对话,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由学院党委协调或向主管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时以各基层党组织为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候选人。凡本院在职的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民主党派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或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既对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院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一)工作调离本院;

   (二)在任期中因出国、长病假等原因,有一年以上时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教代表职责者;

   (三)在任期内离、退休者;

(四)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违法犯罪者;

   (六)任期中死亡者。

教代会代表工作调离原选举单位,无法代表原选举单位职工的意愿,无法继续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权向学院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提出的提案和议案需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成立;

   (二)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询问;

   (五)有权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教代会的需要,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学生及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代表组组长组成,教师应占多数。

一、主席团职责: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主持会议;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一)每次会议前,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同行政协商,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二)将主席团组成成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根据需要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三、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标出大会方案,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和文件,由院工会召集主席团成员、各代表组组长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举行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民主管理;

   (五)向教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并维护教代表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时,非工会会员的教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案的征集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院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方可成立。

第二十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立案的原则: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

2.是否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是否具有实际价值或者作用;

4.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5.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院长;

(二)院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个人);

(三)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人、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四)分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五)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一)工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二)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三)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由学院工会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  教代会议程

教代会议程主要包括(根据会议需要取舍):

(一)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宣布大会议程;

(三)由院长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四)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五)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六)由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请大会进行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八)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后,经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九)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通过教代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十一)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十二)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十三)大会总结。

第八章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

(一)工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由工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四)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代表组组长名单(为便于工作,一般由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分工会主席担任代表组组长);

(七)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八)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九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分类

(一)贯彻实施型决议:主要适用于院长工作报告和教代会审议、建议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通过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动员全体教职工为实现这些重大决策而努力;

(二)认可型决议:主要适用于教代会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对上述问题进行审议或修改完善后,如果认为可行,就应当作出同意的决议;

(三)对教代会审议、决定权范围内的事项,经教代会审议或修改后,应当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准确性,应当坚持“一个议题、一个决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逐一进行表决;

(五)由计票人员宣布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

(二)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者。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院长和行政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工会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第二十八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院长或承办部门向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十章  民主评议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必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组织人事部会同工会及民主评议干部小组制定评议方案。

第二十九条  评议对象

院级行政领导、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三十一条  评议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口头评议;

(二)书面评议。

民主评议干部可以和学院年终总结或者党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由教代会单独进行。

第三十二  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宣传发动;

(二)干部述职;

(三)民主评议;

(四)归纳整理;

(五)评议意见与受评干部见面;

(六)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章  教代会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

第三十三条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

(一)教职工代表组组长;

(二)各专门工作小组组长;

(三)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

(四)邀请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五)根据需要邀请党、政其他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

第三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职权

联席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根据教代会的授权,修改教代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协商处理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学院局部范围或少数教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召开

(一)根据党委书记、院长、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碰头讨论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二)工会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三)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纪要精神交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十二章  教代会与工代会的结合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可以结合召开。

1.教代会和工代会可以结合举行,但应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次不能混淆;

2.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不是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3.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代会主席团可以合一;

4.教代会的专门工作小组和工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5.教代会代表组和工代会代表组可以共同组成;

6.教代会和工代会的文书资料应分别立卷存档,不能混在一起;

   7.教代会和工代会届期可以一致。

第十三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档原则

(一)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面貌;

(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并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三)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纽合成卷。

第三十七条  建档范围

(一)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二)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三)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四)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五)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六)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七)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八)教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九)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十)教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十一)与教代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061020日印发的《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川信职院工〔200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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